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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土地拍卖(合肥土地交易网)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四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缴费通知,市财政部门负责转付*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请征地单位转付其它报批税费。第五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15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涉及*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征地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

2、征地范围、面积、位置、地类、需要安置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农业人口数量;

3、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分配使用方式;

4、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安置补助标准、数额、资金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6、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方式;

7、征询意见的期限;

8、其它有关事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批准实施。其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三)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征地方案修改的,经市人民*批准后30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征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并抄送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自核定确认之日起20日内,申请征地单位将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转入区(开发区)财政专户,由区(开发区)将资金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自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合肥的支柱产业是什么

近些年来,合肥市在“工业立市”、“科教兴市”的方针指导下,科研成果就地产业化及先进制造业的兴起令人刮目相看,已于2018年入选“2025*制造示范城市”;而作为省会的天然优势,其教育科研、医疗服务、商业金融、交通中转及旅游休闲等方面的辐射带动自然不言而喻。

上图为合肥市社会、经济发展基石的企业50强名单。

目前合肥最为人称道的是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家电生产基地,并由此逐渐形成芯(长鑫等)、屏(京东方、维信诺)、器(联宝电子及各大家电品牌企业);

新能源汽车及光伏;

装备制造(合力、合锻等);

大基因及生物医*;

以及正在爆发中的量子产业、类脑智能(科大讯会)及正在攻关的一系列尖端前沿的可控核聚变、超导、光源、信息工程等未来能成为*支柱的科研课题。

至于一些网友列举的房地产,合肥今年上半年卖地逾600亿,但离杭州的超过1000亿的土拍收入尚有距离!

合肥,尚需努力!

合肥的支柱产业,大体上来说,有以下几块:

合肥的电子信息产业,包括以京东方为代表的液晶面板产业,科大讯飞为代表的智能语音、人工智能产业,以及集成电路产业。联想旗下的联宝科技(合肥),是联想全球最大的PC研发和制造基地,2018年产品出货超过2000万台/套,成为合肥首个营收突破600亿元的*法人企业。

京东方前两年投资400多亿建了10.5代线,据说投产后年产值可达200多亿。

2016年,合肥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家电四大件”产量再创新高,达6500万台,成为全国最大的家电生产制造基地。海尔,美的,荣事达,格力,在合肥都有生产基地。

江淮大众新能源汽车合资项目在合肥破土动工,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0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的生产能力。中德两国*共同推动的这个“工业4.0”重点合作项目,成为安徽省先进制造业的“一号工程”。合肥以此为契机建设中德产业园,将传统制造向智能制造推进。

总的来说,合肥的生物科技不算强,但也在发展。近年引进了清华、北航等一些高校研究机构,准备发力公共安全领域,前景看好。

这个目前必须是土拍。从今年以来几场土拍的收金就知道了。试问哪个产业能和其相比

合肥现在大建设,方方面面都需要钱,没有土拍收入,分分钟钟停摆

每次土拍收入都是以亿元计,撑起了合肥的颜面。

试问合肥哪个新兴产业和面子工程,没有土拍货金的支持。

合肥目前城市面积越来越大,土地资源越来越多,但这是恶性循环,土地是有限的。

希望合肥以土拍为基础,早日拥有自己真正的支柱产业,大家觉得呢?

粮食业和畜牧业。

2018年,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 67.84万公顷,比上年下降0.2%。其中,粮食作物 52.56万公顷,下降 0.7%;棉花 1.12万公顷,增长 3.2%;蔬菜 8.12万公顷,增长 3.3%;瓜果 0.88万公顷,增长 4.3%;油料 4.96万公顷,下降 2.2%。

全年粮食总产量 301.35万吨,比上年增长 1.3%。其中,稻谷 238.04万吨,增长 0.9%;小麦 54.99万吨,增长 2.1%。油料产量 14.88万吨,下降 1.5%。

棉花产量 0.83万吨,增长10.6%。蔬菜产量 208.41万吨,增长 4.5%。瓜果产量 22.75万吨,增长 14.6%。

年末全市生猪存栏量 118.55万头,比上年增长 0.3%;出栏量 268.40万头,下降 4.7%。肉类总产量 43.60万吨,下降 2.6%,其中猪牛羊肉产量 23.59万吨,下降 4.5%。禽蛋产量 19.20万吨,增长 1.2%。牛奶产量 7.46万吨,增长 0.6%。

目前的支柱产业就是房地产,这是前两年合肥人引以为傲的支柱产业,另外就是餐饮,合肥吃饭喝酒吹牛那也是相当的*,其次就是娱乐业,随时随地的能看到打牌的,连聚餐前的10分钟等菜时间也要玩几把,这说明合肥人民是相当的敬业!未来几年预测,养生会大受欢迎,主要食材是“西北风”。

土地拍卖房地产各种类型的传销组织

除了房地产还有什么?知道今年的奖金怎么发的吗?

合肥除了房地产,什么都没有!

提问者有个误区,可能认为发展好的城市都应有自己的支柱产业,从而形成自己的优势特色。这种观念在40年前可能说的通,可是如今的*区域城市中你能说出几个城市有支柱产业的?

现在大多数城市都是综合发展。相对前几年房地产热的时期,房地产就是大多数城市的主要财政收入。

要说合肥,也和大多数城市一样,不存在支柱产业,但有优势产业。比如科教、电子制造、科技创新、新能源汽车等等都有一定优势。

合力真心不怎么滴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土地类型,大多用于建造公共设施、旅游、工矿等,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及住宅的商业化推进。下文是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土地使用者自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未依法使用的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订合同满1年之日;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因不可抗力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该宗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金20%以下缴纳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实施*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闲置土地时间未满2年,或者已满2年但该项目属*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二)收回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等价的土地;

(三)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五)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该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本条(三)、(四)两项给原土地使用者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宗地处置后所得金额。

第十条对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用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收回。

第十一条闲置未满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请协商退地的,待*对该土地使用权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二条受让(划拨)土地面积过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投入资金导致开发进度滞后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批准,可以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减少土地供应面积。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发资质被依法注销而不能继续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收回,并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延期。该诉讼或仲裁并不影响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开发。

第十五条因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以后,其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所有,由市、县人民*收回,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市、县人民*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者按照征地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原土地使用者对其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许可证应当在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分别由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闲置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概念

依法使用*所有土地的权利。*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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