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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法规的分类

法规制定的主体

【法律分析】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指*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民法通则、经济法等。行政法规由*根据*赋予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并修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依据】

《***》第五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权。

*规章的制定主体

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

(1)*各部、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3)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地方人民*;

(4)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

行政规章是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行政法规由*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制定法规的主体有哪些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会,具体来说就是通常所谓的计划单列市。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法规根据*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签署*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法律分析】

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法规根据*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签署*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法律依据】

《***》第八十九条*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各部、各委员会,*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

法律依据:《*》第九十条*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立法法》第八十条*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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