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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临沂买车可以上浙江慈溪的牌照吗
在山东临沂买车可以上浙江慈溪的牌照,需要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到临沂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到慈溪市*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依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不是慈溪本地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还需要提供居住证。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三、根据《地图》
1.临沂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湖北路201号
坐标:118.286496,35.005766
公交线路:k4路
2.慈溪市*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上冯路附近
坐标:121.277328,30.166549
公交线路:慈溪10路;慈溪11路;慈溪212路
四、根据《宁波市》
行政区划
宁波市陆域总面积981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3730平方公里。全市海域总面积为8355.8平方公里,岸线总长为1594.4公里,约占全省海岸线的24%。全市共有大小岛屿614个,面积255.9平方公里。
宁波市下辖6个区(海曙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奉化区)、2个县(象山县、宁海县)、2个县级市(余姚市、慈溪市)、75个镇、10个乡、69个街道、704个居民委员会和2519个村民委员会。
五、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区*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益。各街道(镇)、各部门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区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区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区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市*局备案。
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居住地应当按规定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和省、市人民*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地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持证人提供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和省、市人民*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积分制供给优质、有限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限制,或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激励性质的,实行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供给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实际,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凭积分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城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实行积分落户。
积分量化的主要指标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具体设置分为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我区建立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综合服务平台,为相关单位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审核结果等提供便利。
慈溪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
关于印发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各街道办事处,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令第191号)和《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交易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即北至三塘横江,南、东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历庵公路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的管理。三、职责分工市建设局为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总工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四、建设计划市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用地计划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五、开发建设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每套7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住房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六、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安排,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出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七、售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具体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测定,报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八、售房范围及对象具有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已婚家庭或离异两年以上的单亲单身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满3年(农转非的不受年限限制);(三)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四)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按家庭实际人数计算人均低于18平方米(在10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应当计算在内)。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单*户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安置房(含货*置的被拆房屋面积)、自建房及有限产权的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单*户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或*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配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九、申购方式(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销售办法公告的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受理申请后,对保障对象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市民政部门负责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复审,把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勘查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审核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民政和房管部门的复审结论附入申请户资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示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评分程序或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当符合条件的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采取评分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准购对象确定后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未列入准购对象的申请户资料,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退回申请人,待下批推出时根据条件重新申报。本办法施行前已进入轮候序列的,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实行评分制,并在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先行安排。(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报送的准购对象进行审核并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准。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户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对核准的准购对象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通知单》。申请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通知单》参加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申请人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五)申购过程由市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摇号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六)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累计达到两次的,作不愿购*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十、购房控制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户7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住房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过购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同类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一户家庭限购一套。十一、上市交易限制(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原价格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标准为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5%,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允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期限不变。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中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及允许上市交易日期。十二、监督管理(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注销其《准购证》,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纪录存档,取消其今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三)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当作普通商品房获取利益,没收其非法所得,取消其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资格。(四)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附则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办公室2005年2月3日印发的《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慈政发〔200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和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现在在慈溪办居住证,都要什么证件
慈溪办居住证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和居住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1、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不动产权)证及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居住于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房屋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及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居住于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购居住房屋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居住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建房批文)复印件。租赁房屋须符合《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令第228号)等相关安全规定。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1、受理。申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和居住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审批。符合申领条件,生成制证数据。不符合申领条件,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3、制证。省*厅制作证件。
4、发放。受理窗口领取或银行网点领取或邮政快递寄送。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合法稳定居住居住证办理
本文链接:http://www.cyqvip.com/html/87963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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