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租房信息(临淄房屋出租)
淄去掉三点水读什么
淄去掉三点水读【zāi】;【zī】。
【zāi】,有机化合物的一类,广泛存在于动植物体内,胆固醇和多种激素都属于甾类化合物。古同“灾”,祸难。【zī】,古同“淄”,水名。
淄字造句
1、我来自淄博。
2、淄川经济,早完了。
3、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建成“北方硒都”。
4、淄博淄川城市广场招商洽谈会开启。
5、或直接寄稿至淄博日报社淄博新闻网收。
6、一百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建成“北方硒都”。
7、大陆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是。
8、淄博英杰经贸有限*于2000年成立,位于山东省淄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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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西南路淄博市周村畅通纸管厂仓库。
11、我的家乡临淄,位于淄博市东北部,是个美丽富饶的地方。
12、还有淄川的租房子很便宜。
13、淄博无线电瓷件厂,产品说明书。
14、*高庆昌原为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经委副主任,此前曾先后在临淄制厂任副厂长、临淄刺绣厂任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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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下面临淄婚庆就来告诉你吧。
17、淄博金苹果计算机有限*、淄博易讯信息技术有限*等顺利通过了。
临淄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廉租房是*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没有固定的使用期限,也不能买卖、转租、*或改变用途的,则要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按合同约定,将以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人要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如符合以上政策,则可以申请廉租房。廉租房的申请受理工作近期将启动,届时你可至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并提出申请。上述就是怎么申请廉租房申请条件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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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额度是多少
淄博公积金*高额度调为50万低首付20%
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淄博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5年10于,淄博市*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淄博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
根据《意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高额度将统一调整为50万元。住房公积金*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长期限30年。以身份证上确定的时间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可申请*。*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期限为准。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执行首套房利率。
取消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职工现有自住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淄博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对于原先按照二套房利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参照*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期限规定,于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为首套房利率。
至*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合力*组合*等政策将落地
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合力*业务。住房买受人(或具有共有产权的配偶)为借款人,其他参与合力*人员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须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且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保证。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存续期间将被冻结。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归还此笔*。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为淄博市并在淄博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工作的淄博市单位职工,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
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的借款人,达到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件,原商业*正常还款,且此笔*无逾期记录,原商业*所购住房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结的情况下,可在还款期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用住房公积金*置换商业住房*(即商转公*)。商转公*的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限额,同时不高于原商业住房*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组合*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的一种*方式。申请组合*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的条件。组合*额度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淄博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淄博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普通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自2015年1月份执行。根据职工支付房租情况,依据提取标准(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_以内,单位租金价格7元/_,同时,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
在淄博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一手房的职工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在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填发日期3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提取人均须无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经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第2个月始,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或者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其在淄博市一套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自2015年8月份执行,每次提取金额多不得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在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3年内,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其在淄博市一套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淄博二套住房公积金*首付30%
据山东省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月22日消息,近日,该局联合市直十二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
淄博市提出,将阶段性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投放规模,大幅缩短公积金*放款等待时间;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的*首付比例由40%下调为30%;放宽缴存职工和符合人才金政37条的人才群体*申请条件;明确将农村房屋和集体产权房屋不再纳入已有房屋套数的计算;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人才金政37条是指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
优化调整人才购房补助政策。适当调整和提高符合淄博“人才金政37条”的人才群体的购房补助政策和标准;扩大享受人才公寓受众面,给予专科毕业生一定的购买和租赁优惠。人才金政37条涉及的购房补贴政策显示,政策覆盖人群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及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等。
给予符合*生育政策的家庭购房补贴。符合*生育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可按照房屋面积和生育数量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家庭实施购房优惠,并在销售商品住宅时,明示或告知购房者。
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给予所缴契税总额50%的购房补贴。
淄博公积金*仍认房不认*
16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调整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还完*买二套房还算首套。新政给改善型购房者减负。
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淄博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认房不认*”。不少市民期待淄博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现在,我们还没有接到调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的相关通知,仍按以前的政策执行。”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淄博住房公积金仍“认房不认*”,首套房认定要看名下有无房产,如果有两套房,就被视为二套房,而首套公积金*未还清,第二套住房不能再用公积金*,第三套住房执行和商业银行一样的规定,不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市民买的是夫妻双方包括孩子名下的首套房,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首付不低于20%,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最高可*剩余房款的80%;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首付不低于30%,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最高可*剩余房款的70%。对于二套房的话,要看首套房的面积,如果首套房超过淄博市人均住房面积40.37平方米的话,二套房就没法*,如果首套房的面积不超过40.37平方米,二套房首付要50%,用住房公积金*,最高可*剩余房款的50%。
利率方面,如果是首套房,*5年以内的,利率为3.5%,5年以上的*,利率为4.0%,第二套房利率上浮10%,分别为3.8%和4.4%。最高*额度为40万,*期限不超过30年,*期限加申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
2019年山东淄博公积金*新政三大亮点
近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规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对全市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家庭成员工资收入合并计算*额度
此次调整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政策。主要是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家庭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可以合力*。住房买受人为借款人,其他参与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参与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可以合并计算。这一政策有效解决了因借款人收入低,导致*额度低的问题,充分发挥了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作用。”4月16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二、外地就业户籍在淄也可申请公积金*
根据新的政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在淄博市,如果在淄博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同时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等材料,在淄博市申请住房公积金*。
三、最低首付款比例取消建筑面积限制针对个人首套房*,此次调整取消了建筑面积的限制,将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另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还取消了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职工原住房不超过淄博市人均建筑面积的限制。
其它政策
“先还*后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登记日期一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后,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先还*后提取”的原则,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分期提取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
失业2年未就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辞职后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在淄博市的,当失业满24个月没有再就业时,可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户籍不在淄博市的,可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及时申请办理。
职工辞职失业后,仍有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业务,只能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业务,待住房公积金*结清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宅基地置换的还迁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原籍宅基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旧村改造、城中村等形成了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的格局。
对于在原籍利用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安置补偿协议、补缴差价发票。提取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差价发票金额。
除了上述材料,还要提供身份证、安置补偿协议签字页的扫描件。
无房且租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淄博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_以内,按照7元_的租金价格,以家庭为单位,确定最高提取额度。
同时,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执行时间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下发日期为准。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淄博公积金*政策?
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公积金*政策(加黑字体为二手房)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至*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材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
1.《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份;
(可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人民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月份的带水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信息授权码、身份证电子信息、实体身份证均可(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应证件材料);
(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原件;
(包括索引页和每个人单页)
5.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山东省内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原件。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6.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件;收到条须收款人签字按手印)
7.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8.申请人《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9.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提供)。(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卖方身份证信息授权码、身份证电子信息、实体身份证均可;(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10.卖方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卖方本人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
11.申请人《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提供);
(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1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提供)。
(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
温馨提示:
1.提交*申请时,需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签字。
2.至*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3.申请人、配偶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对*时缴存基数突然大幅度调高、缴存单位仅调整个别基数以及其他明显存疑的情况,以最近连续正常缴存的6个月的平均基数作为工资认定标准;对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以购房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省*公布)作为其工资收入认定标准]。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4.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该笔住房*对应同一套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该笔*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用来证明二者对应同一套住房。
五、办理地点及*
1.临淄区临淄大道97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15#窗口齐鲁石化分中心、临淄分中心*:0533-7177200
2.张店区联通路190号市直分中心*:0533-5201735
3.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张店区西四路119号)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张店分中心*:0533-2307183
4.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分中心*:0533-6022870
5.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二楼B-2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博山分中心*:0533-4185473
6.周村区“市民之家”(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二楼正门服务台东临30米北区周村分中心*:0533-6160172
7.桓台县“便民中心”(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886号)三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桓台分中心*:0533-8218404
8.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C区高青分中心*:0533-6969588
9.沂源县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鲁山路与瑞阳大道交叉路口东300米鲁中义乌商贸城三楼)D区沂源分中心*:0533-2755811
10.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高新区分中心*:0533-3582163
11.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路与复兴路交叉口向东100米)二楼经济开发区分中心*:0533-2320355
六、办理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张店分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淄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其他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查及*批准。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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