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房屋出租?黄冈中学附近租房信息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属于哪个派出所
东坡大道派出所。
派出所一般以街道等行政区域设定派出所管辖区域,根据百度地图查询,黄冈科技职业学院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坡大道62号,所以黄冈科技职业学院属于东坡大道派出所。
派出所一般负责辖区内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秩序,区域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以及出租房屋的管理。
黄冈公租房管理办法到底是什么
黄冈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黄冈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黄冈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
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
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监督。
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治理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源头管控、分级负责、及时查处、部门联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园区、风景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是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
市人民*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人民*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区)人民*可以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非法获利。
违法建(构)筑物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及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第二章预防与监管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等,接受举报,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形成以查处机关、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相结合的巡查网络,实行网格化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及时予以许可,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
(五)*机关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第十三条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协助查处工作;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
黄冈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黄冈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黄冈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黄冈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一)*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与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机关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监测、处置工作;监管犬类诊疗服务机构和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指导犬类免疫、检疫,发放犬类免疫证和犬只收容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七)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上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并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犬只收容移送、狂犬捕杀及无害化处理、狂犬病*监测及处置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单位范围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物业区域内,影剧院、商场、超市、旅店、餐馆等行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场所内,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区域内,应当履行养犬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劝阻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开展养犬宣传教育,加强养犬行为监督,配合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依规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
(一)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黄冈市中心城区、县级*所在地中心城区。各县(市)人民*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限养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布。
(三)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限养区养犬实行登记管理和狂犬病免疫制度,禁止无证养犬。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2只。
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及标准由*机关会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养犬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所养犬只符合相关规定,为犬只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单位是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专门的圈养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管理和驯养;
(四)所养犬只符合相关规定,为犬只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限养区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许可的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到*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推广使用电子犬牌,实现养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六条养犬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定期对犬只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并携犬只和有效疫苗续种证明到养犬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养犬人姓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以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逾期未补办的按无证养犬处理。
登记的犬只转让、失踪或*亡的,养犬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犬只生育的幼犬,可送他人领养。领养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以及免疫证明。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每人限牵引1只,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二)高峰期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城际列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九)鼓励为犬只实施节育手术;
(十)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残障人士携带导盲犬,辅助犬的,不受前款二、三、四项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管理的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第二十一条犬只*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丢弃犬尸。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犬尸,应当向当地*报告,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进行收集处理。
第二十二条养犬单位和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或向“110”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狂犬和正在伤人的犬只,*机关可视情形,就地实施捕捉或捕杀。对未系犬牌外出或无人牵引的犬只,可视为流浪犬只进行捕捉、收容,造成的相应后果,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犬只的捕捉、收容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只。
*机关应会同农业农村(畜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指导做好犬只收容留检。
第二十五条支持和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民间机构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第五章犬只经营
第二十六条从事犬类养殖、宠物交易、诊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限养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第二十七条限养区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场所开办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来源合法,禁止交易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进口犬只应当经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三)从事犬只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四)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养犬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机关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在物业区域内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机关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碍养犬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被列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的,由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使。
二、黄冈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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