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宠物趣事

宁海房屋出租?宁海桥头胡汶溪周村桥头附近租房,

宁海房屋出租?宁海桥头胡汶溪周村桥头附近租房,

宁海西店镇房屋出租中介怎么收费的

中介费、担保费等。宁海西店镇房屋出租中介平台*显示,宁海西店镇房屋出租中介中介费:现金按1%,*按2%计收中介费,担保费: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等。西店镇隶属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位于浙江宁波市南部,象山港西岸,宁海县北大门,系宁波南部三县的交通要塞。

宁海桥头胡汶溪周村桥头附近租房,

——————————————————————————————————————————

我就是3.16号租房在东莞长安镇中心附近租房的,我现在在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马上也租房了

可以的,不过有的地方要办理个暂时证,过年找工作租房的人多,要提前运筹帷幄啊

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问题,下面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价格一般是便宜点的几个平方200-400

好一点的地方贵点是400-800以上如果大城市的话就是400-800起步

但是贵的话是800-1200左右我在广东深圳宝安区工作过

基本房价便宜的都是300-400左右的了我在比较落后的城市广东省中山市也工作过

那边的房价是160-300之间不等这个我就不好推荐了,这个还是你租什么房子

因为我可能对当地的不是很了解,怕误导了你这个我只能把自己曾经租房的经验和你分享

希望能对你有用和帮组到你有多网上的租房的*都是中介或者是骗子发的

下面我就和你分享我这几年的租房经历把

一、如果你想租房先大概的确定下方位

1、你要知道当地那个地方的房子价格有优势点和自己租房子的预算

2、可以适当的到分类信息或者是社区贴吧还有当地的群问下

3、去租房子的地方看的时候不要带太多现金和偏僻的地方不要一个人去

4、说的天花乱坠的不要信,小心骗子

5、租房和有熟人的在一起,也适当的有个照应

6、把对方的劣势看了说下,好有谈价的筹码

二、租房之前先看和分析

1、房子的地角。交通放不方便,离车站远近,离市场远近。

2、楼层如果是年轻人这些不是很重要,但如果是顶层,你就要看防水做的怎么样了

3、不然到了下雨下雪的天很可能会渗水,发潮。而且楼顶一般是冬冷夏热

4、进了房子的里面就要看水电煤气是不是都好用

5、水是包括上水和下水的厨房卫生间都要看看,电源的插头。

6、如果家里有家电要看看好不好用(这是在你看完房子以后真的决定租之前看的)

7、其实这些问题都是决定帮助砍价用的,我就是干租赁的

8、如果这些我说的已经构成了问题,在房租方面就要适当的让步。

三、去看房子和租房的时候注意安全

1、要注意安全,上家下家最好都带两三个人

2、以免落单时碰到歹徒,前两天还有个单身女的被两个看房子的劫持绑架了

3、要知道是不是碰到了二东家,房屋的产权归谁

4、还有这个房东的身份真伪需要仔细辨别

5、以免别人伪造身份证房产证把房子租给你捞一票走了

6、身份证房产证都要看原件,最好能到房管局查一下房子的主人

7、要看下房子的地板和天花板是否漏水是否有水渍

8、要看下房锁是否有被别人配了钥匙,最好能换下

9、要看环境是否有危险的高压线等

10、要看房屋的安全门和窗的防盗,基本上差不多了

四、确定租住了要和房东签定书面的租赁合同。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是否违约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曾经我也为租房子而奔波,不过现在住*了,希望你能租住到合适的房子

在外面为了生活奔波挺不容易的,虽然可能没解决你的实际问题

但是我还是很高兴的能为你解答,你的采纳和好评就是我最大的动力

虽然累,但帮组别人的路上却是快乐着。

—————————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给个好评,祝愿你生活更美—————————

—————————希望你新的一年,心想事成,工作顺利,生活欢乐美满—————————

宁波宁海的储藏室是否可以出租

不可以。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所以不可以出租。储藏室一般是指纺织闲置物品的空间,不属于人居住的生活空间,一般安置在地下室或阁楼。

申请宁海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有哪些

自己看看宁海县*发的具体规定吧。

没实际*作过,不是很清楚。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应当*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城市房屋*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市、县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条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规定。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示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宁海县人民*文件

宁政发[2008]31号

各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物价、统计、房改、监察、审计、*、民政、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

(一)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条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作中不得突破标准。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申办程序

第九条申购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出具的家庭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在申购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

第十一条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

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待下期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

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举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十三条准购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购家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申购证》、《准购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2005年6月印发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宁海县南门附近有房出租吗

有。宁海县南门附近地理位置便利,交通便捷,靠近商业区,吸引了房屋出租的需求,吸引了一定数量的人口集聚,从而带动了房屋出租市场的形成。

在我位置附近有没有房屋出租价格300到500之间

想要找房屋出租价格300到500之间的房子,你可以关注小区布告栏和业务论坛,根据地区找房源等等。

1、关注小区布告栏和业务论坛

小区布告栏往往是租房、工作佳的发布点,不少房东也会将自己的个人租房信息帖在这里,如果您看中了哪个小区的房子,不妨不定时的到小区转悠转悠,说不定会有意外的收获;当然,如果想争取主动权的话,您可以直接印一些求租信息张贴上去,这样效果则会更好!

2、上网寻找房源

现在是网络的时代,连上了年纪的老爸老妈都会网购,连上了年纪的爷爷都会在网上下棋,你还觉得人家不会使用网络嘛?工作可以在网上找,房子自然也是可以在网上找的!不管是的房源平台也好,同城网也好,去找找,一定会找到很多的房源!

3、小区物业

并非的房东都有时间上网发布帖子,也并非的房东都有时间去布告栏贴租房信息,有的房东则会简单直接的将自己的租房信息告诉物业,让他们帮忙留意,所以找物业,绝对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

租房的注意事项:

1、租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看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等,以防不法分子欺骗我们的钱财,防止被二手房东欺骗,不要租二手房东的房子。如果是中介要查看中介的营业执照,找靠谱的中介单位介绍。

2、单身的年轻女性,在租房前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安全问题,不要去偏远的地方,跟认识的朋友合租,不要把自己陷入危险之中。选址很重要。

3、选择合理的户型,采光是不是很好,交通是不是便利。往往市区的房价都很高,我们很难承受,而郊区的房子太远又会浪费很多时间在往返的路上。要找交通方便,离工作单位不是太远的房子。

宁海办一张临时居住证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条件:

在本辖区有固定住所居住,年满十六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辖区户籍人员。

申请材料:

1、居住在出租房内的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居住在自购房或亲友处的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主*;

3、居住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宿舍内或建筑工地工棚内的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单位或工地出具的盖有公章的工作和及住宿证明,由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提交办理。

本文链接:http://www.cyqvip.com/html/87959758.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